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16日
新郑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治理燃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郑州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和《2016年新郑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散煤燃烧造成的环境污染,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郑州市加强散煤污染整治工作部署,针对居民冬季采暖和炊事用煤,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破、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对燃煤污染进行治理,有效解决我市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问题。实施“电代煤”、“气代煤”、洁净型煤替代和清洁利用,大幅度减少燃煤散烧污染;加强散煤销售点执法监管,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落实主体责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最大限度降低燃煤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为完成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16年10月底前规范散煤经营行为,以洁净型煤替代劣质散煤,禁止散烧煤使用;鼓励条件较好的居民户提前实施“气代煤”、“电代煤”。2017年10月底前我市建成区全部实现“气代煤”、“电代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除外)。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农村地区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杜绝散煤复烧。
三、重点任务
(一)新郑市建成区
2016年10月底之前区域内重点工作是规范散煤经营行为,以洁净型煤替代劣质散煤,禁止散烧煤使用;鼓励条件较好的居民户提前实施“气代煤”“电代煤”。2017年,重点实施管道燃气建设,扩大管道燃气覆盖范围,推进实施“气代煤”工程,管道燃气不能覆盖区域实施“电代煤”,2017年10月底之前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区域内实现无煤化,实现“气代煤”、“电代煤”覆盖率100%。
1.加快实施“气代煤”工程。区域内具备管道燃气条件的,实施“气代煤”。
(1) 管道气源及管网建设。依法选择有资质、有实力、有业绩、气源有保障的供气企业与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提出管道气源和管网建设方案,对接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上游气源企业,落实管网接口和供气量。
(2) 建设入户管线。由供气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技术安全规范并结合实际情况投资建设入户管线。
(3) 户内燃气设备购置安装。燃气采暖设备由市政府组织公开招标,居民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中标企业和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设备厂家负责安装运维。除壁挂炉外的户内生活和采暖配套设施,由居民自行负责。居民“特困户”和“五保户”在“煤改气”中应自行承担的费用由市政府统筹解决。
(4) 核定补贴用气量。参照目前参燃煤成本,核定给予“气代煤”居民每户每个采暖季600立方米的最高补贴气量。
2.加快实施“电代煤”工程。不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鼓励采用电能供热和电力驱动供热,实施“电代煤”替代。
(1) 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市供电公司结合改造任务及用电需求,对户表以上配套电网进行建设改造,与相关乡镇、街道、管委会对接并组织实施。
(2) 户内采暖设备购置安装。采暖设备由市政府组织公开招标,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中标企业和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由设备厂家负责设备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和运维。
(3) 炊事用气配套工程。由市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布局液化石油气(LPG)配送站,依法选择供气企业投资建设,并对供气范围、质量价格、车辆配备等服务标准等提出要求,保障“电代煤”用户炊事用气。
(4) 核定采暖补贴电量。参照目前燃煤成本,测算“电代煤”后户均新增采暖用电量,核定给予居民采暖期最高补贴电量3000千瓦时。
3.开展散煤市场整治。2017年10月底前,实现城市建成区内无煤化,要按照煤炭经营单位初步排查清单,对辖区内所有煤炭经营单位进行全面彻底排查,依法取缔该城市建成区内全部煤炭经营场所,加大联防联控,防治非法售煤网点反弹,严禁散煤流入。严厉打击无场地非法销售行为,对扰乱经营市场,通过直送方式销售劣质散煤的行为,要追溯源头,依法从严惩处。
(二)新郑市农村地区
工作重点是主要以罐装气解决炊事问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管委会)可规划实施天然气供给。以“电代煤”和高效节能炉具解决冬季采暖问题。2016年10月底前,规范整顿型煤经营单位,保留不超过2家型煤厂,探索建立型煤配送体系,推广高效节能炉具使用率达30%,以优质型煤取代散煤,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散煤。鼓励条件较好的居民户实施“电代煤”。2017年,高效节能炉具使用率达到100%,加快推进“电代煤”工作。2018年10月底前,继续推进“电代煤”工作,现有燃煤户的60%完成“电代煤”。
1.加快罐装气网点布局。加大罐装气站建设,居民炊事能源需求全部由罐装气替代解决,政府对居民生活用气给予补贴。
2.推进实施“电代煤”。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管委会),居民采暖实施“电代煤”,对居民购置采暖设备和采暖季用电进行补贴。
3.大力推广高效清洁燃烧炉具。针对农村燃料多样化的特点,推广使用热效率在70%以上,供暖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平方米(满足居民单户取暖需要)的高效清洁燃烧炉具,市政府负责招标采购工作,对居民使用节能炉具和洁净型煤给予补贴。
四、支持政策
对居民炊事、居民采暖予以补贴,种养殖业、个体工商餐饮业和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不执行补贴政策。
(一)新郑市建成区
1. “气代煤”支持政策。给予“气代煤”燃气设备购置补贴,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3500元,郑州市、新郑市政府按照1:1比例承担,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对区域内天然气网络尚未覆盖、炊事用煤改为用罐装液化气的居民,按照每户每年12罐 LPG(15公斤罐)、每罐3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郑州市、新郑市政府按照1:1比例承担。补贴资金按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2.“电代煤”支持政策。给予“电代煤”设备购置补贴,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3500元,由郑州市、新郑市政府按照1:1比例承担,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3.用气用电支持政策。“气代煤”“电代煤”居民户阶梯气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参照郑州市建成区执行。给予“气代煤”居民采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个采暖季最高补贴气量600立方米,由郑州市、新郑市政府按照1:1比例承担,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由郑州市、新郑市政府按照1:1比例承担,每户最高补贴电量3000千瓦时,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三年。
4.燃煤炉回收。对居民户现有使用的燃煤采暖炉进行拆除回收,建立台账资料,对拆除的燃煤炉逐一开展现场验收。
(二)新郑市农村地区
1.生活用气补贴。对区域内天然气网络尚未覆盖、炊事用煤改为用罐装液化气的居民,补贴政策参照新郑市建成区。
2.“电代煤”支持政策。实施“电代煤”的居民户设备购置和用电补助参照新郑市建成区执行。
3.洁净型煤及型煤专用炉具支持政策。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每吨补贴200元,由郑州市、新郑市政府按照1:1比例分担。采取型煤与炉具捆绑销售模式,居民每购置一台型煤专用炉具,需同时购买1吨以上洁净型煤。型煤专用炉具按照售价的70%予以一次性补贴,1000元封顶,由郑州市和新郑市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五、责任分工
(一)组织开展覆盖全市范围的散煤销售点深度摸排,全面掌握全市散煤质量、总量、分布和销售渠道等情况,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对全市散煤销售点的摸底工作。
负责煤炭经营单位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和流通领域煤炭质量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对洁净型煤等洁净燃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禁止散烧煤销售。
2016年10月底前规范整顿型煤厂,全市农村地区保留总数不超过2家型煤厂。
牵头单位:市工商质监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煤炭中心、市住建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二)加强煤炭开采监管,杜绝不合格煤炭的开采;严格煤炭生产、经营主体用地监管;2017年10月底前依法查处违规用地等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煤炭中心,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三)做好新增气量资源预测和协调保障工作。负责研究制定阶梯气量、气价及电量、电价的调整政策。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市供电公司
(四)全面做好我市区域内的燃气管道规划建设及罐装气网点布局。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五)制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筹措财政补贴资金和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六)做好各项补贴资金支出、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七)对涉案的违规违法经营业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依法打击行政执法部门在燃煤散烧专项治理过程中遇到的暴力抗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市煤炭中心,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八)严格追究工作中出现的责任不落实、履行职责不力、未按时限完成任务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煤炭中心、市工商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广新局、市国土资源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九)做好散煤治理替代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清洁能源宣传。
牵头单位:市文广新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十)对全市散煤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牵头单位:市督查考核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煤炭中心、市工商质监局、市商务局、市住建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广新局、市国土资源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十一)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对全市范围内燃煤用户的基本情况和用量的调查统计工作。
2016年10月底前,市农村地区推广高效节能炉具使用率达30%,鼓励条件较好的居民户实施“电代煤”。2017年10月底前市建成区内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实现“气代煤”、“电代煤”覆盖率100%;农村地区高效节能炉具使用率达到100%,加快推进“电代煤”工作。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农村地区现有燃煤户的60%“电代煤”替代工作。
按照散煤治理时间节点,做好民用煤销售企业数据统计分析;建立例会制度;统筹散煤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采暖设备的招标工作;负责市散煤治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市煤炭中心、市公安局、市住建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广新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新郑市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散煤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关民安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高文祥,市环保局局长贾有怀,市商务局局长王燕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王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强化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把安全和质量工作贯穿于散煤治理工作全过程;各相关企业要文明施工、环保施工、安全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又好又快实现工程目标。
(三)加强资金筹措及管理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严格落实补贴政策。市财政局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
(四)保障资源供应
市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向郑州市发展改革委和上游气源企业通报全市“气代煤”情况,全力做好“气代煤”新增气量协调保障工作。各“气代煤”实施企业要做好新增气量测算和资源争取工作,确保供气安全。供电公司要加大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力度,满足“电代煤”用户供电保障和增容需求。
(五)强化督导检查
建立市委市政府督查考核和市大气污染防治督导机制,建立例会制度、定期集中调度,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对进展快、成效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进行问责,对套取补贴资金、虚报改造任务与成效等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各级政府的属地责任、部门的管理责任和冒领、不按规定使用的主体责任。发挥网格化管理在散煤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对不按要求使用节能炉具和节能燃料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报告。
(六)加强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散煤治理的正面舆论引导,加大对“气代煤”和“电代煤”工作宣传力度,引导城乡居民积极使用清洁能源,不断增强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为我市大气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信息报送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指定专人收集和汇总散煤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治理信息上报工作。各单位每月5日前将本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至散煤治理办公室(电话:60299989,邮箱:xzswj12312@126.com),2016年12月5日前上报全年度散煤治理工作总结。
附件:新郑市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 件
新郑市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关民安 副市长
副组长:高文祥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
贾有怀 市环保局局长
王 燕 市商务局局长
成 员:杨献珍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田平安 市督查考核办公室主任
宋雪峰 市工商质监局局长
刘红军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貊海森 市财政局局长
周宏超 市审计局局长
刘德智 市统计局局长
朱海新 市公安局局长
陶永伟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刘学敏 市文广新局局长
齐光辉 市住建规划局局长
李德栓 市供电公司经理
王敏华 市煤炭管理中心主任
张 勇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柴海彬 市商务局纪检书记
敬伟民 新烟街街道党工委书记
朱郁琦 新建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薛智强 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马聪锋 和庄镇镇长
岳明旺 观音寺镇镇长
陈同周 梨河镇镇长
马绍敏 龙湖镇镇长
孙现峰 薛店镇镇长
刘志刚 孟庄镇镇长
周伟杰 新村镇镇长
左莉敏 辛店镇镇长
马举增 郭店镇镇长
王 鹏 城关乡乡长
赵金聚 具茨山管委会主任
马纯杰 中心城区新区建设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商务局,王燕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全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