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遂军、陶建富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农村户口回迁人员能否享受村民待遇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公职人员,我办事处要求各社区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二、对于非公职人员,回迁人员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由各社区根据本社区和回迁人员的情况以及居民代表的意见,拿出回迁人员能否享受村民待遇的意见后报办事处,由社区盖章后派出所再入户口。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办事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
2015年6月29日
(联系人:任晓莉 电话:62593612)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